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 责任编辑:景伟华
- 来源:平凉市公安局
- 时间:2022-04-29 10:16
为有效保护平凉市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 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 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 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 源分布实际,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 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主要河流和支流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及其他批准的禁猎区,为陆生 野生动物禁猎区,以上禁猎区为永久性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陆生野 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甘肃省重点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 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 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 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猎捕上述野生动物的,应当服从猎 捕量限额管理。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排统等枪 械。禁止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 套、猎夹、陷阱、铁夹、铁笼、粘网、犬捕、鹰抓、弹弓、弩、 弓箭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 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毁巢穴 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 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 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向林草 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
保密。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 平凉市林业和草原局 0933-8213645
平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0933-5960709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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