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 责任编辑:景伟华
  • 来源:平凉市公安局
  • 时间:2023-12-14 09:05

《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平凉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规,目的在于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养犬管理职责,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合法权利,促进社会文明。现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养犬数量持续上升,但由于养犬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市民依法文明养犬习惯尚未养成,养犬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犬只伤人等因养犬引起的纠纷频发,给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卫生防疫等带来较大的困扰和隐患,群众要求加强养犬管理的呼声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呼吁对养犬管理进行地方立法。

二、制定过程

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在前期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报经市委同意,将《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条例》由市公安局负责起草,经公开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先后经过三次审议,于 2022年6月29日平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9月23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2022年10月20日《条例》正式公布,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多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共八章五十条,重点围绕养犬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一)明确相关主体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城市执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注重发挥基层组织在养犬管理中的作用,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组织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鼓励相关社会主体积极协助和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二)建立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分区域进行养犬管理,并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养犬实际,确定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条例》规定,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犬只;严格管理区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条例》重点强化对严格管理区养犬行为的管理。

(三)建立养犬登记制度

《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单位和个人养犬都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明确了个人和单位养犬的条件以及办理养犬登记要提交的材料;规定公安机关登记后,应当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等提供便民服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补办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可以通过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办理。

(四)明确养犬行为规范

《条例》对社会矛盾较为集中的一些养犬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包括: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饲养犬只;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行为。同时,强化了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行为规范,包括:犬绳长度、避让行人、粪便清理、携犬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另外,对单位饲养犬只的行为规范予以明确。

(五)规范犬只进入的场所

《条例》规定除导盲犬等特殊用途犬只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八类公共场所,包括:医疗、教育、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公共场所;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餐饮、宾馆、商场、公共浴室等公共经营性场所;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同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较为密集的公共绿地、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内等场所,确定并公布携犬进入区域。

(六)规范犬只经营与收容管理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犬只留检所。犬只留检所由城市执法部门管理,负责收容救助走失、无主、弃养、流浪和被依法没收的犬只。《条例》还对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相关经营活动作了规范。

(七)对养犬违法行为的惩处

《条例》第七章对养犬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进行了专章规定,共4条,对饲养禁养犬只、未办理登记年检、未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养犬人禁止行为、携犬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等28种违法养犬行为规定了限期整改、警告、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等处罚种类。

《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3-12-14 09:05

《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平凉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规,目的在于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养犬管理职责,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合法权利,促进社会文明。现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养犬数量持续上升,但由于养犬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市民依法文明养犬习惯尚未养成,养犬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犬只伤人等因养犬引起的纠纷频发,给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卫生防疫等带来较大的困扰和隐患,群众要求加强养犬管理的呼声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呼吁对养犬管理进行地方立法。

二、制定过程

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在前期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报经市委同意,将《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条例》由市公安局负责起草,经公开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先后经过三次审议,于 2022年6月29日平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9月23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2022年10月20日《条例》正式公布,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多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共八章五十条,重点围绕养犬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一)明确相关主体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城市执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注重发挥基层组织在养犬管理中的作用,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组织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鼓励相关社会主体积极协助和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二)建立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分区域进行养犬管理,并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养犬实际,确定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条例》规定,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犬只;严格管理区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条例》重点强化对严格管理区养犬行为的管理。

(三)建立养犬登记制度

《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单位和个人养犬都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明确了个人和单位养犬的条件以及办理养犬登记要提交的材料;规定公安机关登记后,应当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等提供便民服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补办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可以通过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办理。

(四)明确养犬行为规范

《条例》对社会矛盾较为集中的一些养犬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包括: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饲养犬只;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行为。同时,强化了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行为规范,包括:犬绳长度、避让行人、粪便清理、携犬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另外,对单位饲养犬只的行为规范予以明确。

(五)规范犬只进入的场所

《条例》规定除导盲犬等特殊用途犬只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八类公共场所,包括:医疗、教育、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公共场所;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餐饮、宾馆、商场、公共浴室等公共经营性场所;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同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较为密集的公共绿地、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内等场所,确定并公布携犬进入区域。

(六)规范犬只经营与收容管理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犬只留检所。犬只留检所由城市执法部门管理,负责收容救助走失、无主、弃养、流浪和被依法没收的犬只。《条例》还对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相关经营活动作了规范。

(七)对养犬违法行为的惩处

《条例》第七章对养犬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进行了专章规定,共4条,对饲养禁养犬只、未办理登记年检、未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养犬人禁止行为、携犬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等28种违法养犬行为规定了限期整改、警告、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等处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