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 责任编辑:景伟华
  • 来源:平凉市人民政府
  • 时间:2022-11-15 11:12

2017年4月12日市政府制定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5年,现已到期。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办法》实施效果,2022年下半年市处非办(金融办)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期间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订,形成本《办法》,于2022年10月20日正式印发,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及《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甘处非办[2016] 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包括总则、举报奖励原则、奖励条件及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共6章30条,比原《办法》多了1章9条。其中制订的目的、非法集资的界定、举报的方式方法、举报奖励原则、举报奖励条件、监督管理和附则等18条沿用了原《办法》的表述和规定,修改和补充了13条:

一是调整了《办法》适用范围。原《办法》实行的市县各制定各的举报奖励办法,市上印发的《办法》仅对市级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做了规定。新《办法》对全市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作了规定。

二是调整了举报奖励的责任单位。原《办法》第二条规定举报奖励受理单位为市处非办,新《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修改为举报奖励由市县处非办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等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均应按照职责,协同市县处非办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三是调整了奖励方式和类别标准。原《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实行分类按比例奖励,按举报证据线索的详细程度划分为3类,重点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根据全市近7年非法集资发案和奖励兑现情况,为了鼓励举报,防早防小,新《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四条调整为既可奖励现金,也可奖励实物;既可一次性奖励,也可以分次奖励。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分3类情形确定了奖励的上下限额。最高奖励额度没有变化。

四是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为了发动群众,鼓励举报,参照外省市的经验,新《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第五款明确将基层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大学生村官、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集资参与人或者其亲属等纳入了奖励范围。

五是细化了奖励程序。新《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对举报受理、线索移送、线索甄别、先期奖励、结案奖励、奖励及领奖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还明确规定举报人可依据本《办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奖励。

除此之处,新《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还分别对优先案件发生地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信息、不予奖励的情形、跨行政区域举报线索的商定、市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处非工作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内容等作了补充规定。

三、新修订的《办法》主要规定

《办法》分6章、30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奖励形式、受理渠道及财政保障等。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发生在平凉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真、来访等方式,向非法集资行为地的市、县(市、区)处非办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县(市、区)处非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举报奖励原则。明确了举报奖励原则,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奖励最先举报人原则、不重复奖励原则、保守秘密原则、鼓励举报原则等。

第三章奖励条件及标准。明确规定举报奖励适用范围和奖励标准。对同时符合下述3项条件的,属于举报奖励范畴:(1)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2)举报内容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3)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不提供真实姓名的,只适用实物奖励。举报奖励标准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1)举报线索经市、县(市、区)处非办及其他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市、县(市、区)处非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3)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第四章奖励程序。明确规定线索受理程序及奖励流程。受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汇报同级处非办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案件处置终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市、区)处非办或公安机关应提出拟奖励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市、县(市、区)处非领导小组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发放资金。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

第五章监督管理。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以及举报人提出要求。规定举报奖励有关部门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六章附则。规定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15 11:12

2017年4月12日市政府制定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5年,现已到期。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办法》实施效果,2022年下半年市处非办(金融办)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期间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订,形成本《办法》,于2022年10月20日正式印发,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及《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甘处非办[2016] 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包括总则、举报奖励原则、奖励条件及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共6章30条,比原《办法》多了1章9条。其中制订的目的、非法集资的界定、举报的方式方法、举报奖励原则、举报奖励条件、监督管理和附则等18条沿用了原《办法》的表述和规定,修改和补充了13条:

一是调整了《办法》适用范围。原《办法》实行的市县各制定各的举报奖励办法,市上印发的《办法》仅对市级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做了规定。新《办法》对全市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作了规定。

二是调整了举报奖励的责任单位。原《办法》第二条规定举报奖励受理单位为市处非办,新《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修改为举报奖励由市县处非办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等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均应按照职责,协同市县处非办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三是调整了奖励方式和类别标准。原《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实行分类按比例奖励,按举报证据线索的详细程度划分为3类,重点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根据全市近7年非法集资发案和奖励兑现情况,为了鼓励举报,防早防小,新《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四条调整为既可奖励现金,也可奖励实物;既可一次性奖励,也可以分次奖励。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分3类情形确定了奖励的上下限额。最高奖励额度没有变化。

四是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为了发动群众,鼓励举报,参照外省市的经验,新《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第五款明确将基层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大学生村官、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集资参与人或者其亲属等纳入了奖励范围。

五是细化了奖励程序。新《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对举报受理、线索移送、线索甄别、先期奖励、结案奖励、奖励及领奖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还明确规定举报人可依据本《办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奖励。

除此之处,新《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还分别对优先案件发生地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信息、不予奖励的情形、跨行政区域举报线索的商定、市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处非工作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内容等作了补充规定。

三、新修订的《办法》主要规定

《办法》分6章、30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奖励形式、受理渠道及财政保障等。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发生在平凉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真、来访等方式,向非法集资行为地的市、县(市、区)处非办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县(市、区)处非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举报奖励原则。明确了举报奖励原则,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奖励最先举报人原则、不重复奖励原则、保守秘密原则、鼓励举报原则等。

第三章奖励条件及标准。明确规定举报奖励适用范围和奖励标准。对同时符合下述3项条件的,属于举报奖励范畴:(1)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2)举报内容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3)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不提供真实姓名的,只适用实物奖励。举报奖励标准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1)举报线索经市、县(市、区)处非办及其他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市、县(市、区)处非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3)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第四章奖励程序。明确规定线索受理程序及奖励流程。受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汇报同级处非办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案件处置终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市、区)处非办或公安机关应提出拟奖励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市、县(市、区)处非领导小组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发放资金。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

第五章监督管理。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以及举报人提出要求。规定举报奖励有关部门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六章附则。规定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